一般来说哪些问题可以造成退运呢?
(1)货物海运到客户港口,但是客户迟迟不付款,段时间内又找不到其他买家,只好退回来。
(2)客户对货物质量不满意或者客户发现货物有明显的质量问题不得不退运。
(3)装货物的木托盘破损,需更换托盘
(4)清关不齐全,导致无法正常清关产生的退运。
(5) 国外客户无理由拒收货物。
(6) 其他意外情况导致的退运情况
退运进口通关手续: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原出口货物海关已出具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应交回原出口退税报关单或提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进境。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款,但原出口时需要征收出口税的,原征出口税款不予退还。
退运货物所需要的单证
1 海洋提单、提货单
2 进口INVOICE、装箱单
3 退运协议(中文、双方要签字,写明退运原因)
4 报关委托书
5 报检委托书
6 出口核销单、报关单黄联、白联
7 出口INVOICE、装箱单
8 致上海海关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情况说明各一份(说明退回来的原因)
9 如当时是做手册出口,请提供手册
10 如核销单已核销,至外汇管理局开具“已核销证明”;如已补税,至税务局出具已补税证明
11如出口的经营单位为上海企业,请提供退运货物情况表(有格式)
12.提供包装证明
企业在申报退运货物进口时应注意确定以下三要素:
1、“品质规格”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因品质或规格原因”是指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外观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型号、成份、含量、技术指标等,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如果货物的质量缺陷或规格误差属于合同允许的范围,则不能认为是品质或规格存在问题。所以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详细举证其出口商品不符合全球公约、国家标准或原出口合同中有关品质和规格的要求或约定的材料,而不能将退运原因简单申报为“质量好不好”。因为严格地讲“质量好不好”与“品质规格是否达要求”并不完全等同。
2、“时限”要素: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这里“1年”的起算期为“出口放行”日期,截止期为货物“复运进境”日期,企业确定时限时切不可将上述两个日期与“申报日期”混淆。
3、“状态”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原状复运进境”是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境时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货物形态一致,不能经过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当然,海关在审核过程中会分析使用时间的合理性,对于不同的货物,有些一经使用即可发现问题,有些则需要使用一段时间后才能发现问题。总之,在审核确定退运货物是否为“原状”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不可一概而论,关键是要把握住上述“原状”的基本概念,据此注意退运进口时的货物状态是否与原出口状态一致,不一致的要照章征税。